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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qrat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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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07-19 | 點閱數: 699
重申公務員為不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違者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下載:市府990630南市人考09904515590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pdf
1) 市府990630南市人考09904515590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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