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市府登錄「剪黏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呂興貴為保存者公告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6 年 10 月 12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61023622B 號函。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融入相關課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