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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1-07 | 點閱數: 424

轉知教育部函釋延長病假期限計算疑義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1226日臺教人()字第1020181462號函辦理。

二、教師於學期中申請延長病假,於暑()假期間辦理銷假,復於開學後旋即以同一病因申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因其銷假上班實際日數未達1學期以上,故計算延長病假日數時,應含括暑()假日數,惟事、病假日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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