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民國75年3月24日75台華特一字第07130號函及84年9月25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96604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撫卹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12月19日部退四字第102368774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亡故得否辦理因公死亡撫卹事宜,以及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於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撫卹法令已重行規定,爰銓敘部旨揭75年3月24日函所定「公務人員被選派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舉辦之各項運動,於比賽期間因猝發疾病,或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准依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因公死亡撫卹」及84年9月25日函所定「公務人員無照騎機車送公文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准依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均與現行撫卹法之規定不符。爰該二函示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