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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2 | 點閱數: 402

轉知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115日臺教人()字第1020161712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五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復查教育部8711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項、第10項規定,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本案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1年,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四、依教育部上開871123日函規定,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教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如:可計入畢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得採計提薪級,以免滋生爭議。

五、檢附原函影本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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