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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07 | 點閱數: 320

轉知銓敘部令: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專任公職」之範圍,依銓敘部令規定,係指任職於各類機關()或組織型態中,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全部或部分報酬之有給專任職務,以及以契約進用並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之全職職務。退職政務人員於本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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