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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01 | 點閱數: 301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其發動權限係屬各用人機關權責,覈實認定「當事人是否無法勝任職務」或「已達現職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調任」為準。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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