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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基於公教衡平原則,仍維持現行規定照常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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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08-13 | 點閱數: 893
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基於公教衡平原則,仍維持現行規定照常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詳細請參閱附件。
下載:教育部函990730教師兼主管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主管加給照支案.pdf
1) 教育部函990730教師兼主管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主管加給照支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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