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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13 | 點閱數: 893

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基於公教衡平原則,仍維持現行規定照常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詳細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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