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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2-01-05 | 點閱數: 660

 

考試日期:101 年 03 月 11 日
臺閩地區101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宗旨: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之學力。
貳、依據: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臺閩地區 101 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命題製卷試務工作協調會」會議決議辦理。
參、應考資格:
一、年滿 14 歲(民國87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17 歲(民國 84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肆、報名日期及時間:101 年 2 月 3 日起至 2 月 6 日止(星期五及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星期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伍、報名地點:
(一)臺南市新營區公誠國民小學教務處【臺南市新營區公誠街 5 號,電話:(06)6323071】
(二)臺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教務處【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239 號,電話:(06)2142882】
陸、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應考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填寫報名表並備妥掛號回郵信封(通信報名概不受理),但設籍居住於臺灣本島以外之地區者、在營服軍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以委託他人報名方式辦理(備妥委託書 1 份及委託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各 1 份)。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分報名者,須繳驗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各 1 份。
四、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可檢附科目及格證明書正、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發還),申請免考。
五、繳交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 4 張(背面請書寫考生姓名、出生年月日)。
六、領取准考證。
七、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柒、考試日期:101 年3 月 11 日(星期日)
捌、考試地點:公誠國小、建興國中、國防部臺南監獄試場、臺南看守所及臺南監獄試場;試場之座位號碼、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 1 日公佈於各考場。
玖、考試範圍:現行國民中、小學 100 學年度畢業班 3 、 6 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綱要為範圍。
 
拾、考試科目及時間:(國中畢業程度下午場次,「社會」與「自然與生活科技」考試會一起進行,請考生於 13:20 分前抵達試場)
午別
         
         
節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日期
       時間   
科別
級別
8: 00
9: 20
9: 40
10: 50
11: 10
12: 10
13: 20
14: 20
14: 40
15: 50
101 年3 月 11 日
(星期日)
國中畢業程度
   
   
   
   
自然與生活科技
國小畢業程度
國 語 文
   
   
自然與生活科技
 
拾壹、本年度考試題型:
一、國中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文:綜合測驗(選擇題)、作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
(三)英語:字母大小寫轉換、字彙選擇、文法選擇、配合題、閱讀測驗。
(四)社會:選擇題。
(五)自然與生活科技:選擇題。
二、國小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語文:注音譯國字、國字注音、字音字形字義辨別、語詞選擇、閱讀測驗及寫短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計算題、應用題。
(三)社會: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拾貳、及格標準及資格:
一、一般國民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計算,各科目計分成績均以 60 分為及格、 100 分為滿分。
二、身心障礙國民考試,依教育部 79 年 2 月 7 日臺( 79 )社字第 5181 號函規定,每科以 100 分為滿分,其及格標準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 60 分。
 (二)累計參加歷年之考試成績,各應考科目均達 60 分者。
三、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四、部分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該已及格科目,如累計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五、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或部分科目及格證明書。
二、應考人須依規定攜帶身分證(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考者,攜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准考證應試,以便核驗身份。如發現有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臺南市政府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飭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佈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外,另提供配合措施,如需特殊應考方式(點字、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五、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
六、本次考試全部科目及格者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部分科目及格者發給部分科目及格證明書,通過之應考人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另行通知頒發。
七、複查成績,限於書面提出申請,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彙辦,並述明『考試級別、姓名、座號、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票 32 元及書面收件人地址、姓名),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通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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