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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等4款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二)第8點第1項第3款:直轄巿政府主管之公、私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致贈獎金予以獎勵。
二、另依本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三、本(115)年度至7月31日止有符合教學年資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 請於2月2日(星期一)前洽人事室提出申請。
四、相關規定詳如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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