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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1年8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0250號,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函釋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規則第16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爰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轉知教育局公告有關體育局誠徵111學年度調用教師訊息
有意願者請先與單位主管及校長說明後再報名。
一、應徴資格:
(一)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甲等)。
二、調用時間:以公假方式全時調用本局,調用1年(自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工作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四、工作項目:本市學校體育及112年全國運動會相關業務。
五、調用人數:4位。
六、報名方式:有意者請填具附件之報名表,完成核章後掃描成PDF檔,於... 觀看完整文章
市府辦理111年度「幸福府城─雲端GATHER你我她」線上單身員工未婚聯誼活動,歡迎單身同仁踴躍報名!
活動訊息簡介如下:
一、活動日期:111年9月24日(六)
二、活動地點:由參加者自行選擇住家或其他可不受干擾之地方
三、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1年9月6日17時止
四、報名方式:無紙化線上報名(網址: https://reurl.cc/rRljOZ ) 或掃描Email傳送( 信箱 branda8128@mail.tainan.gov.tw )。
注意事項:本活動採線上方式辦理,需自備可上網之(筆記型)電腦並搭載視訊及麥克風功能... 觀看完整文章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已於111年4月20日公布,為接軌全球反貪腐趨勢與國際法制,謹訂於8月30日至9月2日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前瞻廳舉辦「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會議將邀請5位在國際反貪腐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專家,來臺進行實地審查,與我國各機關與NGO代表進行深入對談與交流,讓國際更瞭解臺灣在捍衛民主與反貪腐普世價值之具體作為與決心
「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活動預告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dFIXuPa2go&t...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教育局所屬教職員工出國規定:
一、市府111年7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10948471號函修正有關疫情期間市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出國相關差勤管理事宜:原市府109年3月19日府人考字第1090362238號函說明三依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訂定之出國規範停止適用,故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規定,疫情期間各類人員平日、假日出國均應事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後予以准駁,至因公出國部分,仍依原申請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二、配合上開市府規定,教育局110年1月14日南市... 觀看完整文章
內政部111年「愛情不期而遇」單身聯誼活動,第4、5、6梯次訂於111年7月25日至8月3日受理報名,歡迎有需要之同仁報名參加
該活動第4梯次於苗栗辦理之「戀戀西湖~我和你的幸福約定二日遊」、第5梯次於屏東辦理之「愛在國境之南~浪漫墾丁二日遊」及第6梯次於宜蘭辦理之「情定香格里拉~愛戀You & Me二日遊」,均訂於111年7月25日中午12時至8月3日23時59分受理報名
活動詳情及報名方式請參閱活動網頁( https://sweethome.moi.gov.tw/love-events/ )
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22條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依國民體育法第22...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
公服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 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教育局將配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研議訂定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教育局所訂辦法發...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