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各位同仁大家好
近年因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爰政府加強公務員赴陸港澳之管理機制,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如附件
另整理赴陸港澳相關規範及作業程序,請同仁有要赴陸、港澳時, 務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違法赴陸及赴港澳相關懲處規定將於115年7月1日施行,請同仁務必務必遵守相關規範喔!
一、公務員及兼行政之教師同仁
(一)赴陸(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1.規範:不論平日或假日需學校同意始得前往
2.申請及作業方式:
&n...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教育局114年12月19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141759317號函轉教育部114年12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33388A號函,有關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傳海報
一、本次修正係鑒於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本(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刪除原備註2。
二、另有宣傳海報澄清,軍公...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辦理。
本校115年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一、指定委員:林○德(男)(主席)、蔡○如(女)、林○裕(男)
二、當然委員:吳○霏(女)
三、票選委員:陳○君(女)、林○吟(女)、陳○瑜(女) (候補人員:劉○泉)
本屆委員任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備註:委員總數共 7 位,男性2位,女性5位,符合「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之規定(本校...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1736174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9083842號函,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民國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原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
一、查現行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第24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旨揭85年7月20日函係旋轉門...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2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1731715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927號函,有關交通部觀光署函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聯盟」移除所屬網站及社群媒體載有該署臺灣觀光品牌標誌之廣告圖(照)片,並於各項宣傳廣告增加非屬政府委託或授權單位相關文字一案
為提供公務人員及一般民眾查詢特約商店相關資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卡中心)建置國旅卡網站(https://travel.nccc.com.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觀光署均未委託聯卡中心以外之民間團體建置其他網站、手機APP或...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教育局114年12月8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87856號函,有關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參加本市教育產業工會所辦理之會議或活動,能否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公假疑義一案
一、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次查本市議會113年12月24日南議財經字第1130012620號函略以,「為穩定學校代課師資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依下列條件對會務給假時數及會務辦理時間予以適度規範,……核給本市教產工會會務公假的原則,理事長得另外約定外,其他教產工會理、監事合計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20小時。……」,爰本...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2月8日府人給字第114166269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2651號書函,有關該總處2026~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訊息
一、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總處特邀請符合本方案需求說明所列資格之醫療機構,以新臺幣4,500 元規劃各式健檢方案,作為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等自費健康檢查時之選擇參考。
二、受檢人參加本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機構先行預約;特約醫療機構得向受檢人要求出示現職員工、退休人員或眷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文件。
另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之同仁應提供健保卡,供特約醫療...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2月2日府人考字第1141670724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