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三)中低收入戶學生。(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 50 萬元以下之學生。每名 3,000 元整共 80 名。
請詳閱附件說明,向註冊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