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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為維護校園安全,針對學生攜帶違法物品之處置作為,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二、請各校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9 條及第 30 條規定,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積極維護校園安全,並依本局 113 年 5 月 24 日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教育部修正之「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Q&A」,提供現場執行人員瞭解操作實務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