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二、據此,學務(或教導)處知悉校園性別事件後,應立即進行通報並將事件提交所涉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或另設調查機制後未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違反者分別依性平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各校務必落實上開通報規定,並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