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機車、微行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停車棚車輛停放說明及注意事項:
1.本停車棚共劃分 8 區, A~E 區為學生停放區, F 、 G 區為預備區, H 區為教職員停放區;車頭朝向分隔桿(黃桿)。
2.學生車輛停放區說明:
(1)A區:國中部自行車停放區,不採分配停放,先到者優先停放。
(2)B區:高中部自行車停放區,不採分配停放,先到者優先停放。
(3)C區:國中部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停放區,採申請人學生學號分配停放。
(4)D區:高中部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停放區,採申請人學生學號分配停放。
(5)E區:學生機車停放區,採採申請人機車車號分配停放。
(6)C、 D 區得視各學制學生申請情況,調撥車格提供停放。
(7)F、 G 區為預備區,本學年度規劃為體育班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區,採申請人學生學號分配停放。
(8)C9、 D9 為臨時充電區,提供微電動二輪車臨時充電使用,如有充電需求者請洽學務處申請。
3.以下規範事項請同學們配合辧理,經勸導未改正者將取消校內騎駛及停放資格:
(1)校內騎駛時,應配戴安全帽、禮讓行人、放慢車速及不得有單車雙載(含以上)行為。
(2)上學期間 0700-1710 ,未經充許不得騎駛行政大樓、視聽大樓、水上運動中心、恆毅樓等建築
設施之間的通行道路。
(3)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機車,應依規定申請取得停車證後,依分配之車格停放。
(4)未依規劃之學制、車型等區域停放。
4.以下行為經糾舉勸導未改正者,依校規處份:
(1)有畜意破壞他人車輛行為者;對於車主循司法提告、求償之行為,學校將予遵重。
(2)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機車,未經核准逕進入停放者。
(3)未經學校核准同意不得私接公用插座電源者。
(4)蓄意破(損)壞停車棚各項設施者。
(5)隨意將個人物品、垃圾棄置停車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