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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一年級上學期學生)。
二、申請標準:
(一)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 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 觀看完整文章
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三)中低收入戶學生。(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 50 萬元以下之學生。每名 3,000 元整共 80 名。
請詳閱附件說明,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申請本會獎學金,須具備以下二款條件之一:
(一) 113 學年度全學年度各項成績應符合下列情形: 1. 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以 8 個字簡述)。 2. 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 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 70 分以上。 3. 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 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 3 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 3 名,且 113 學年度德行、學業...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