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第 5 項及「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辦理。
二、教育部前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22806639A 號令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學生之權利及義務及申訴評議等相關事項,均依本辦法辦理,俾符法制。
三、為使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本署已編製「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將於近期郵寄至貴校(府/局),請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學校及相關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