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原計畫第 4 點報名資格第 2 款規定:「培訓學員應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以下簡稱 CEFR ) B1 之英文檢定證明」,並應於報名期限內將前開英文檢定證明上傳至報名系統。查本計畫報名期間為 115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考量部分學生未能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英文檢定成績,為鼓勵學生踴躍參與本計畫,爰開放尚未取得英文檢定成績之學生,得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先行完成線上報名,並於 11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時前補交符合 CEFR B1 之英文能力成績證明。
二、前開成績證明得提交成績通知簡訊或官方公告成績之網頁畫面等足以佐證成績之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寄送各區至承辦學校;未於期限內補交成績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