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 113 年 3 月 29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35005739 號公告訂定,並自 11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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