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高端公司執行之 COVID-19 疫苗臨床試驗,擬提供受試者接種聲明書作為臨時接種證明,並於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視同已接種之證明一事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13 日府衛疾字第 1110702745 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考量因針對民眾接種疫苗之規定及生活限制,臨床試驗對象於國內出入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有提出疫苗接種證明之需求,爰同意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端公司)由試驗主持人開立之「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書」(範例如附件),可作為臨時證明使用,視同已接種之證明。
三、針對持高端公司「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書」者,於國內出入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視同已接種之證明,惟後續高端公司試驗疫苗倘通過緊急使用授權(EUA)或擴增適用對象時,高端公司需儘速通知指揮中心並週知終止該等聲明書作為臨時接種證明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