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 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標準及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之清 寒學生。
(二)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 低順序),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掛號郵 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 信封上請註明「112-1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四)除申請要點所列應檢附資料外,尚需檢附印領清冊(請確 實填寫學校帳戶等相關資料)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 附)。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 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五、若分配名額有剩餘之學校,請於 112 年 10 月 6 日(星期五)前 告知,以便重新核配有需求之學校提出申請。
六、檢附申請要點(附件 1)、申請說明-國民中學組(附件 2)、申請書(附件 4)、人數 分配表(附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