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 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 審後函報本局核辦。
(一)國防部、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 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三、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 各 1 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三)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四)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五)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 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 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 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 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五、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 https://is.gd/H5L2Nm)下載。
六、檢送旨揭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收支清單 及前案核定經費概算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