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12442B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志願序分:第 1 志願序學校 12 分、第 2 志願序學校 11 分、第 3 志願序學校 10 分、第 4 志願序學校 9 分、第 5 志願序學校 8 分、第 6 志願序(含)後志願選填以單科為單位,以 7 分計。
(二)調整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 A++為 7 分、 A+為 6 分、 A 為 5 分、 B++為 4 分、 B+為 3 分、 B 為 2 分、 C 為 1 分, 5 科共 35 分以及寫作測驗最高 1 分,計 36 分。
(三)總積分包含志願序( 12 分)、多元學習表現( 50 分)、就近入學( 10 分)及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 36 分),合計 108 分。
三、旨揭修正要點適用於自 111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宣導,以維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