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114年 3 月
一、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教育部補助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於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以下簡稱班級冷氣),基於能源永續,引導學校兼顧舒適及節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培養全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並建立全校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
三、學校開啟冷氣,以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 AQI )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四、學校應透過能源管理系統管理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源管理系統設定各班級冷氣可使用之時段。
五、學校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為原則,並應訂定冷氣卡發放原則及管理機制。
六、學校應訂定全校冷氣啟動之順序(如分樓層或分棟等),避免全校同時間啟動冷氣電力,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
七、班級冷氣開啟時,冷氣溫度宜設定在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八、班級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九、學校應引導學生於戶外課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時,應先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十、班級教室冷氣使用期間應視教室空氣品質,適度開窗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
前項班級冷氣使用期間之開窗機制,得參考環境部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指引。
疫情期間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使用方式如下:
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用冷氣,並應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一、學校於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有本注意事項第三點情形需使用班級冷氣者,學校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使用規定,並落實管理。
十二、學校應規劃冷氣使用空間,供教師於無課務或課後時間集中備課使用。
十三、學校其他校舍裝有冷氣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參考本注意事項,自行訂定使用及管理規定。
十四、學校每學年應定期檢修班級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濾網及巡檢室外機等設備,檢修情形應提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
十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落實能源教育及節能作為,並奬勵執行成效良好者。
十六、為鼓勵各校推行節能教育,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支應各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用於學校各項設施設備改善及電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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