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二、發放標準:限於 113 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於本校有代課事實之教師,得合併本校或他校 113 年度(1 月至 12 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如在 113 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未曾在本校有代課事實不得申請 113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三、計算方式:
(一)其代課教師申請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比照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度中在職日數合併計算達三十日者, 依其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在職月數比例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
2、年度中在職日數合併計算未達三十日者,依全年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二)其支領標準須在本校代課支領日薪始可列入計算年終獎金,支領鐘點費之代課不得列入計算年終獎金。
四. 檢附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