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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二、目的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四、本校設置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
五、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六、處理原則與追蹤輔導
七、審議程序
八、決議與通知
九、申訴權利
十、施行與修正
主內容區域
臺南市關廟區新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114年8月28日行政會議討論
114年9月03日校務會議通過
- (一) 教育部113年4月30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二) 臺南市政府113年7月30日以府法規字第1131036366A號令,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 (三)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543987號函。
- (四)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 (一) 年級之高低。
- (二) 身心之狀況。
- (三) 動機與目的。
- (四) 家庭之因素。
- (五) 平日之表現。
- (六) 初犯或累犯。
- (七) 行為後之表現。
- (八)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導處主任擔任,其他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 行政人員代表。
- (二) 學校教師代表。
- (三) 學校家長代表。
- (四) 學生代表。但校內無合適年齡及成熟度學生者,得免聘之。
獎管會委員任期一年,並隨其本職或身分進退,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校長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管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一) 獎勵︰
- 師長口頭嘉勉。
- 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 公開場合表揚。
- 登載於學校刊物。
- 頒發獎狀或獎章。
- 頒發獎品或獎金。
- 推舉為學習楷模。
- 其他適當之獎勵。
(二) 管教措施:
1. 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個人採取):
- (1)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2) 口頭糾正。
- (3)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 (4)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5)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6)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 (7)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 or 工作。
- (8)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 (9)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 (10)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 (11) 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12) 要求靜坐反省。
- (13)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 (14)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 (15)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16) 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2. 教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3. 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三) 輔導:
教師得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下列輔導,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 實施個別輔導。
- 轉介輔導。
- 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 改變學習環境:於執行前,應經獎管會審議通過。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處理時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處分後持續追蹤輔導。
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並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獎管會應作成書面決定,記載事由、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