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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嘉玲 - 教務處 | 2025-09-01 | 點閱數: 176

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 ) 縣(市)級:前三名。( 2 )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平埔族群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 獎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載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個人記事欄註記為熟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如需協助送件者,請於 114 年 9 月 19 日前將相關表件送至本校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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