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369749 號 重申請貴校務必加強宣導校園食品常見錯誤案例(例如自校外訂購含糖飲料獎勵學生,校慶、運動會、兒童節等特殊活動開放廠商擺攤販賣不符上開規範之商品),以維護學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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