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本市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之情緒行為問題學生。
*申請類型暨資格說明
(一)重新鑑定
1.凡即將跨教育階段(小六升國一或國三升高一),無論曾鑑定為「確定」或「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均需重新提報鑑定。(自 102 學年度起,為配合跨階段轉銜作業,修正為「小五下學期」或「國二下學期」重提鑑定評估。)
2.小一至國二階段,曾鑑定為「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欲提報再確認者。
3.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鑑定者,通報系統得逕行移除其特教身分。
(二)新提報
1.本市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國民中學二年級有情緒行為問題之學生。
2.國三新增疑似個案,如: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等。送件時需有學校詳細輔導紀錄(輔導教師、心理師及導師),以及一年以上長期就醫紀錄(並請附上相關醫療就診紀錄)。
(三)撤銷特教身份
1.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通報有案之身心障礙學生,因某些原因,不願或不再需要特殊教育安置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欲放棄特殊教育身分者。
2.如果身障手冊逾期或醫院重新鑑定取消手冊,又無鑑輔會之證明者,請原教育階段提出「撤銷特教身份」申請。
3.撤銷特教身分者將從特教通報網下架,無法享有特殊學生相關權益。
*申請方式:
(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學校相關業務人員)提出申請。
(二)導師或特教教師主動提出申請(需取得家長同意)。
*受理單位:由學校教師或家長向就讀學校輔導室(處)或教務處之特教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