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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3-07-14 | 點閱數: 71

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 112 )年 6 月 30 日公告廢止「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88942 號函暨本府衛生局 112 年 7 月 6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20116492 號函及 112 年 7 月 6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20116493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經該部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100637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經該部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100575 號令廢止。
四、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公告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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