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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3-04-26 | 點閱數: 58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 4 月 17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298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4 月 20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20064498 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 112 年 4 月 17 日衛授疾字第 1120200298 號公告及附件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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