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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07-18 | 點閱數: 321

依據旨揭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按前揭規定之意旨係為使校長可自外校聘用合宜且有意願之教師至本校兼任校內行政職務。爰此,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係指在校內兼任主任職務之服務期間併計滿 2 年;另調用本局擔任一般職務、任務編組中心主任或其相當職務均無計入校內兼任主任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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