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1-12-14 | 點閱數: 131

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 COVID-19 疫苗條件,請尚未接種第 2 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疫苗 2 劑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6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45350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 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