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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1-11-29 | 點閱數: 177

   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1 月 16 日衛授疾字第 1100201023 號公告修正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1 月 22 日府衛疾字第 110139500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

       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

       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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