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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1-07-20 | 點閱數: 146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2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Ⅵ D 一 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美容美髮服務業及民眾。

三、實施措施:

(一)本市美容美髮服務業不得經營化妝、臉部美容、護膚、SPA 及其他消費者不能戴口罩,或從業人員需與消費者直接肢體接觸之營業項目,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二)美容美髮服務業營業時應實施「全程佩戴口罩」、「實名(聯)制」、「座位與等候區採梅花座區隔或設置隔板」、「規劃出入動線與人流、總量管制」、「定期清潔消毒場所及相關器具」 、「營業場所禁止提供餐飲」等防疫措施, 未落實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爰依同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至前開美容美髮服務業,應配合前開防疫措施規範並保持室內至少 1. 5 公尺及室外至少 1 公尺之社交距離,耒配合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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