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V Ⅰ D 一 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夜市業者及民眾。
三、本市夜市業者應提報防疫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營業;夜市營業應實施實聯制、落實「三罩」規範(口罩、防護面罩、熟食食物遮罩) ,內用採梅花座、座位間設隔板、無法落實之業者應提供外帶,禁止試吃、禁止邊走邊吃、人流管控維持安全社交距離及營業日前須清潔消毒,各項防疫措施均應配合及落實,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民眾應確實配戴口罩、實聯制、禁止試吃、禁止邊走邊吃, 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