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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1-06-16 | 點閱數: 121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8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Ⅵ D 一 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之攤商及民眾。

三、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之攤商應實施實名(聯)制, 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未落實實名(聯)制,依同法第 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民眾至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攤商應配合實名(聯) 制;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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