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8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Ⅵ D 一 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之攤商及民眾。
三、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之攤商應實施實名(聯)制, 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未落實實名(聯)制,依同法第 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民眾至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市場周邊攤商應配合實名(聯) 制;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