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餐飲業等業者禁止提供內用飲食。
實施對象 : 本市餐飲業、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類似提供現場餐飲之場所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夜市業者應暫時停止營業。
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公告本市各公、民有市場應實施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
實施對象: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及民眾。
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未落實實名(聯)制,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民眾至本市各公、民有市場應配合實名(聯)制,違反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