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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李佳容 - 學務處 | 2021-05-24 | 點閱數: 157

主旨 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公有、私有夜市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生效。

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暨 110年 5 月 15 日臺南市政府 COVID-19 疫情緊急會議第二次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 110年 5 月 17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VID-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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