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公有、私有夜市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生效。
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暨 110年 5 月 15 日臺南市政府 COVID-19 疫情緊急會議第二次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 110年 5 月 17 日起至臺南市政府 COVID-19 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