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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姿琪 - 防疫專區 | 2020-04-06 | 點閱數: 186

一、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檢陳教育局及勞動部原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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