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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9-01-25 | 點閱數: 435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8 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 :農曆春節將屆,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捐社福機構,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貼心小叮嚀: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全年同源不逾萬」。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貼心小叮嚀:

「飲宴應酬應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Q :校長 A 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 4 小時,校方人員為感謝 A 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 3 萬元,請問 A 可否接受?

A :校長 A 受邀演講 4 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校長 A 若收受演講鐘點費 3 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貼心小叮嚀:

「鐘點五千剛剛好、稿費二千不嫌少」。

「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知會政風保權益」。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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