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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8-01-05 | 點閱數: 414

轉知教育部有關為因應 107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資遣給與及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

(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90684 號函)
主旨:為因應 107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資遣給與及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 68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撫舊制)及 85 年 2 月 1 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係分別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月薪額或本(年功)薪計算。次查 78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支領年退休金者,仍適用舊條例,但在教職員之待遇有調整時,其年退休金額,得參照待遇調整後比率予以調整。」及 85 年 2 月 1 日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教職員待遇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補發。」
二、依上開規定,教職員退休金係按現職人員待遇標準計算,惟因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未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致 107 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爰有關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教職員退休金之發放相關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前:依現行待遇標準計算發給教職員退休金。
(二)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
1、待遇支給要點追溯自發布日以前生效時:
(1)已審定並發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日起之下一次月退休金發放時,再依調整後待遇標準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已審定並發給一次退休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依調整後之待遇標準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待遇支給要點自發布日以後生效時: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依調整後之待遇標準計算發給教職員退休金。
三、教職員之資遣給與及教職員之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另,各項定期給與之發放,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將改為按月發放,請各機關(構)學校切實配合辦理;其中 1 月 1 日發放(當日進各領受人之帳戶),亦請各機關(構)學校務求落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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