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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6-09-29 | 點閱數: 312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疑義,依教育部函釋均不得納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969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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