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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6-04-15 | 點閱數: 307

主旨: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意介聘至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規範如說明,惠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他縣市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5 年 4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 10533281300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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