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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6-04-13 | 點閱數: 464

主旨:銓敘部函知有關重行規範全國醫護人員適用危險及勞力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部退三字第 1054087764 號函辦理。
二、案據來函所訂相關規範摘要如下:
(一)全國醫護危勞職務認列範圍限縮至護士、護理師。
(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含健康服務中心)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構),自即日起全面排除納入醫護危勞職務適用機關範圍;原已報經銓敘部認列為危勞職務適用機關(構)之衛生局、衛生所(含健康服務中心)及矯正機關(構),其原所列為危勞職務之醫護人員,仍准其得繼續適用原有醫護危勞降齡標準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另依貴局 100 年 11 月 14 日南市衛人字第 1001022136 號函,貴局及所屬衛生所護士、保健員、助產士等醫護人員職務,不列為危勞降齡退休職務,其屆齡及自願退休年齡,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辦理,附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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