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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6-04-08 | 點閱數: 306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各縣市教師經臺閩介聘至高雄市國中小學及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31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1865800 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服務滿 7 年,始得轉任其他科別任教。
三、高雄市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之對象,未包含國立學校,故經由臺閩介聘作業調至高雄市國立學校附屬國中小教師,不得參加高雄市市內教師介聘。
四、 105 學年度國立餐旅大學附設餐旅高中(國中部),申請參加臺閩介聘,請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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