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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11-28 | 點閱數: 482

各機關辦理旨揭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以現職軍公教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工友及臨時人員等)或其組成之團體為主要參加對象,擬發給獎金或等值獎勵者,需將相關支給條件及獎勵額度於活動計畫內敘明,活動計畫應以府文名義發文周知,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人事處。若獎勵額度或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逾旨揭支給表額度者,仍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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