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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相關內容詳如附件,公告週知。

 

經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11日府法規字第1080295438A號令修正發布執行(詳如附件),茲因原「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亦修正相關代辦費項目暨內文等,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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