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醫護人員本年工作量,本( 110 )年度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增加 3 日,最高不得超過 14 日。 二、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本( 110 )年度以不增加人事費為原則,在原有編列預算內支應。 四、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0 學年度起實施。